对于商品进出口是海关对于商品归类税号产生质疑的,向海关解释磋商如何做到有理有据?加强对进出口商品归类规则和方法的理解是要点,跟着康索特关务咨询来看下:
《协调制度》将进出口商品按照生产类别、自然属性和功能用途分为21 类97 章,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与编排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为了保证《协调制度》解释的统一性,设立了六条总规则,作为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总原则。其中,第一条明确了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依据是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第二条明确了进出口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的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第三条明确了看似可以归入两个或多个品目时,按照具体列明、基本特征和从后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次序运用;第四条规定根据一至三条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为类似的商品税目;第五条规定了与商品同时进出口的包装容器或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则;第六条规定了适用子目层次归类的规则。
外贸公司应加强对进出口商品归类规则和方法的理解、学习,提高报关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常用的进出口商品归类数据库。同时,用好海关预归类政策,对于初次进出口或有疑问的商品,在实际进口或出口的45 天前向直属海关提出海关预归类请求。从而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完成进出口商品归类,有效提高海关预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有理有据地与海关预归类磋商,为规范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商品归类争议处置程序,依法保障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公告2007 年第51号文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商品归类与海关发生争议,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海关进行磋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抓住时机,尽快与外商、业主核实货物的用途、工作原理,如主动发现错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插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申请修改商品编码。
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断调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每年都要对《税则》进行修改和调整。因此,管理相对人应积极通过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海关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向海关提出商品归类及所适用税率的意见,以利于海关及时掌握市场动向与相关信息,为每年《税则》调整工作提供参考。
必要时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海关管理相对人也可对某一确定商品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实行上级复议的原则,应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
如果您有关于进出口商品归类方面的需要可以联系我们,欢迎您访问www.customs-consult.com或拨打客服热线021-65065531咨询,康索特关务咨询您身边的进出口商品归类公司。
图文来源于网络,如若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