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新动作——6月1日起,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在上海启动试点。【康索特关务咨询】
6月1日起,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在上海启动试点。
建立“两个中心”
在上海建立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上海)和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两个中心”立足于智能化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试点范围内进出口货物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通关管理模式。
新模式下
风险防控中心--对进出口货物统一实施安全准入(准出)风险分析、监控和处置;
税收征管中心--按商品和行业分类对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涉税要素,实行专业化、集约化、智能化的批量审核。
上述“两个中心”由海关总署直接管理,有关风险布控参数由总署统一实施,指令直达业务现场一线,实现统一执法。
“三制项度”改革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中,与“两个中心”建设同步推出的还有“三项制度”改革试点:
1、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管理模式
企业可一次性办理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海关第一步在口岸确定是否查验,排除安全准入风险后,货物可先予放行,海关第二步开展涉税申报要素批量审核,通过稽查等手段监督税收入库。
2、改革税收征管方式
进一步明确企业如实、规范申报责任,企业自报、自缴税款,海关受理企业申报,不再在货物放行前逐票审定,而是对税收风险实施前置风险分析、放行前验估、放行后批量审核、稽查等全过程管理。
海关税收征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的“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其征税主体是国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其课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税收征管包括: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作业,包括依法征税的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及管理,其中税则归类、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原产地确认、减免税是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
税则归类。《海关法》第42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附件,也是海关税则归类的依据,海关依据税则号列对应的税率计征税款。有关归类具体内容,请参阅海关总署令第158号。
至于原产地,是指货物的生产地,也就是货物的“国籍”。这个国籍是经济意义上的。从征收关税的角度讲,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关税则大多按进口货物原产国别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因为货物的原产地便成为海关征税的基本要件之一。
3、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功能化改造,口岸海关主要实施通关现场监管,属地海关主要实施企业稽查和信用管理,让不同的海关做不同的事,配置不同的力量,实现协同监管。
上海试点是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样板间”。接下来,海关总署将加快筹建其他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
通关一体化改革最本质的变化是从根本上打破了地域限制和关区的行政界线,搭建起“一中心、四平台”,海关将按照统一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及执法标准为企业服务。
改革后,企业可自由选择申报、纳 税、验放地点和通关模式。这对集团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
过去,由于全国各地海关有其特定的操作细则和执法依据,企业各地工厂和业务单元往往采用不同的关务流程,正因为如此,制单效率不高、同一产品在不同口岸归类不一致、申报单价被海关质疑等问题屡见不鲜。
全国通关一体化全面实现后,将真正实现“全国是一关”,企业可以任意选取一个海关进行申报,并自报、自缴税款,通过海关的安全准入风险排查后,货物即可在口岸放行,海关在放行后实施报关单批量审核、后续稽核查等。
改革后,企业申报更自由、手续更简便、通关更顺畅,无需再办理转关运输,货物口岸放行速度将大幅提高,企业通关费用下降更多。同时,借助“两个中心”的设立,海关管理效能更高,执法更加统一、协同,有效解决企业相同货物在不同口岸出现海关归类、审价不一致等情形,让全国企业更好享受“全国是一关”“关通天下”的便利。
转自:上海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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