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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争议处理之知识分享篇(二)【康索特关务咨询】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4-21 15:24: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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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进出口商品报关业务中,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做到每一种商品都准确归类,难度非常大。不同的企业、甚至是不同的海关,都可能因对进出口商品性质的理解和认识不同,而把同一种商品归入不同税则号列,形成商品归类争议。
康索特关务咨询在商品归类争议处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如果有业务方面的需要也可以点击右侧在线客服或拨打咨询电话联系小编哟~
最近碰到一款商品“磷脂酰丝氨酸”,在商品归类方面引起了争议,于是康索特关务咨询小编对该商品归类争议进行了如下探讨。
该争议商品的信息如下
品名:磷脂酰丝氨酸
外观:微黄色或棕色粉末
成分含量:磷脂酰丝氨酸50%,磷脂酰胆碱15%,磷脂酰乙醇胺15%,磷脂酰肌醇8.5%,磷脂酸10%,水分1.5%(除少量水分外,其他成分均为有效成分)
用途:具有改善神经细胞功能,调节神经脉冲的传导,增进大脑记忆功能,并是一种强抗氧化剂,可抗衰老,同时提高机体免疫力,广泛用于食品饮料、保健品、医药等行业
包装:25KG/桶,非零售包装
加工工艺:由大豆原料压榨后的原油经脱胶、结晶得到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肌醇、磷脂酸等混合物,再添加酶和丝氨酸使部分磷脂酰胆碱转化为磷脂酰丝氨酸,最后经重结晶、离心、研磨、过筛、包转得到成品(工艺图在最下方)

商品归类争议处理之知识分享篇(二)【康索特关务咨询】

该商品的归类观点较多,涉及到多个品目,有15.17、21.06、29.23、38.24,目前主要纠结于品目15.17与38.24的区分,很容易引起商品归类争议,下面康索特关务咨询小编主要讲一下该争议商品的归类思路。
先从争议商品的工艺来分析,该商品是由大豆原料压榨后的原油经脱胶、结晶得到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肌醇、磷脂酸等混合物,这个“中间产品”再添加酶和丝氨酸使部分磷脂酰胆碱转化为磷脂酰丝氨酸,最后经重结晶、离心、研磨、过筛、包转得到成品。
其中,“中间产品”为豆油分离品,考虑品目15.07,而在品目注释15.07中写有“本品目还包括豆油分离品。但在初榨豆油精制过程中制得的大豆卵磷脂应归入品目29.23”,同时在品目注释29.23中有“归入本品目的商品卵磷脂主要是大豆卵磷脂,是由不溶于丙酮的磷脂(一般按重量计占60~70%)、大豆油、脂肪酸及碳水化合物组成的混合物”,故该中间产品属于品目29.23项下的。
接着,该中间产品添加酶和丝氨酸使部分磷脂酰胆碱转化为磷脂酰丝氨酸,经重结晶、离心、过筛后得到成品,其成分为磷脂酰丝氨酸50%、磷脂酰胆碱15%、磷脂酰乙醇胺15%、磷脂酰肌醇8.5%、磷脂酸10%、水分1.5%(除少量水分外,其他成分均为有效成分)。成分中的磷脂酰丝氨酸、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均是为品目29.23“磷氨基类脂”的商品,而磷脂酰肌醇和磷脂酸不属于磷氨基类脂,故最终产品的成分超出了品目29.23的范畴,排除品目29.23。
而该争议商品的成分均是属于第29章的化工品,非食品成分,故可排除品目21.06。
最后,根据该商品的工艺和成分,是回归到品目15.17“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呢,还是品目38.24“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工产品”呢?
该争议商品先从15章排除,放入29章,再经过部分成分的结构改变,排除29章,那可否回到15章?虽然在品目注释15.17中写有“本品目的产品,其油、脂可预先经氢化,也可经乳化、搅拌、改变结构(改变组织或晶体结构)等”,说明品目15.17包含了植物油的分离品(无论结构是否改变),但是该争议商品不是豆油的直接分离品,中间加工后,应该为29章多个化工品的混合物,不应该再放回15章,而用途在其他品目未列名,故建议归入品目38.24项下。

商品归类争议处理之知识分享篇(二)【康索特关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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