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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康索特小编去了解商品归类有关新增药品抗癌税号的想法吧。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400-778-1611
内容如下,明确了以下四点:“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同时发布了第一批抗癌药品清单,税号也相应的做出调整,拆分出了抗癌药品用的列明税号,分别是:3004209091,3004390091及3004909093。
因此通知的发布,涉及税号变更的药品非常多,日常工作中也碰到不少,因此跟大家分享一下有关这些新增税号的一些个人想法。下面用一个实际中做到的商品归类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想法:
该商品品名醋酸奥曲肽注射液(善宁),无色澄明液体,有效成分为醋酸奥曲肽,其他成分为乳酸、甘露醇、碳酸氢钠、注射用水;说明书上注明的用途为用于控制手术治疗或放射治疗不能充分控制病情的肢端肥大症状并降低生长激素(GH)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GF-1)血浆水平,也可治疗肢端肥大症,及放射性治疗未生效的间歇期肢端肥大症;品牌为善宁;包装规格:5支/盒。本商品的有效成分——醋酸奥曲肽是一种激素,也是本次公布的抗癌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成分之一,但本药品的用途并非用于对癌症的治疗,就此产生了疑问:类似此类成分为抗癌清单列明,但成品药本身并不具有抗癌作用的药品是否应按其成分归入新增的抗癌税号呢?
以下为我的看法:一、本商品醋酸奥曲肽注射液(善宁),有效成分为醋酸奥曲肽,其他成分为乳酸、甘露醇、碳酸氢钠、注射用水,用于控制手术治疗或放射治疗不能充分控制病情的肢端肥大症状并降低生长激素(GH)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GF-1)血浆水平,也可治疗肢端肥大症,及放射性治疗未生效的间歇期肢端肥大症。二、本商品为治病用药品,符合品目3004的描述,因此建议归入品目3004项下。三、本药品的主要成分醋酸奥曲肽为激素,且该成分为抗癌药品清单列明的主要成分之一,综上所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本商品建议归入税号:3004390091。
以上观点仅为个人意见,若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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