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预归类:17版协调制度解读之新能源车列目-康索特关务咨询
为适应国际贸易及商品发展,每4至6年,世界海关组织(WCO)会对商品预归类《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 2014年6月WCO正式发布了2017版《协调制度》,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康索特关务咨询)
新版《协调制度》在2012版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修订,其中很大的一个亮点就是紧跟科技进步,为新能源车设置了专门的税号。
新能源车列目啦~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的新型汽车。包括四大类型:
1、纯电动汽车
是一种采用单一蓄电池作为储能动力源的汽车,也包括太阳能汽车。
2、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是指同时装备两种动力来源——热动力源与电动力源的汽车。
热动力源(由传统的汽油机或者柴油机产生)+电动力源(电池与电动机产生)
3、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是指以氢气、甲醇等为燃料,通过化学反应产生电流,依靠电动驱动的汽车。
4、其他新能源汽车
非常规的车用燃料指除汽油、柴油、天然气(NG)、液化石油气(LPG)、乙醇汽油(EG)、甲醇、二甲醚之外的燃料。
目前应用较广且已量产的新能源车类型主要是指前两种,也就是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此次HS2017也是为这两种车型增列了专门的税号。那么增列在哪里呢?涉及以下两类乘用车:
▲10座及10座以上的大客车【8702】
▲10座以下的小客车或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SUV、CRV等等)【8703】
还有一类顺便也加了,就是:
▲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 8711】
具体新增税号如下:
▲大客车【8702】:为以下3种新能源车型新增了专门的税号
▲小客车或小汽车【8703】:为以下5种新能源车型新增了专门的税号
▲装有辅助电机的摩托车【8711】及自行车【60】
这些新增的税号在落实到我们税则里时,还需要加上我国自己的本国子目编码,因此这些新增的税号有的还会进一步按照排量和座位数进行拆分,比如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TIPS
在动力性能上,燃油车和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关注指标是不一样。燃油车的动力源是汽油或柴油发动机,关注的是发动机的排量,比如2.4L;而电动汽车的关键部件是电池,关注的是电池的续航里程,比如大于100KM。
注:本文中所称“柴油混动”及“汽油混动”是基于最常见商品的通俗提法,在协调制度目录中的专门提法为“同时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和“同时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它们同时还包括相同工作原理的其他燃油发动机。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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