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预归类决定和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康索特关务咨询
商品预归类决定和商品归类行政裁定这两份同样是关于商品归类的海关文件有哪些不同?康索特关务咨询小编总结了二者在申请时间、受理机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之处,大家不要搞混哦。不过其实它们之间也存在相同点和联系。
商品预归类决定 |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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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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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谁申请 |
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
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时间 |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45日前。 |
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 |
提交申请 |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行政裁定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③申请行政裁定货物的具体情况;
④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⑤海关人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
受理时间 |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
决定机构 |
由直属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 |
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
适用范围 |
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范围内。 |
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
效力 |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作出《预归类决定书》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http://www.customs-consult.com/Projects/spglzycl.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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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
转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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