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预归类偏头疼”怎么破?!以数控装置和数控系统为例说明-康索特关务咨询
该文发出后,小编即通过各方渠道收集到大量的读者反馈——核心问题并非在于“数控装置”的定义,而是集中询问“数控装置”“数控系统”等术语在商品预归类时的关系与差别。(康索特关务咨询)
在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慎查询与研究后,该文作者特别对以上问题撰文进行梳理与解释。
如前文所述,在《本国子目注释》涉及“数控装置”的注释条文中,涉及到“数控装置”“数控系统”两个概念。如果将子目注释的文字具象化,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构关系示意图:
由上图可见,“数控装置”包括“数控”(NC)和“计算机数控”(CNC)两类。而对于以上所述,《品目注释》在品目84.58、84.59、84.60、84.62和84.64项下的子目注释中均有明确规定。
同时,由8537.1019的“数控装置”、9032.8990的“伺服驱动器”、85.01项下“伺服马达以及传感器、线缆等附件”(不管这些附件是否一同报验)构成的成套装置(行业称之为“数控系统”),无论对其如何命名,均应归入税号9032.8990。P.S.:在9032.8990.50/70列名中,相同商品使用“成套数控伺服装置”的名称来替代“数控系统”。
因此,虽然部分企业或机构可能对此类商品的名称命名存在差别,但85.37和90.32两个税目项下商品的区别标准还是十分清晰的。P.S.:在归类领域,一个商品叫什么并不重要,是什么才是归类的根本。
此外,在税目85.37的条文结构里,“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属于“数控装置”的范围,那为什么由其控制的“程控机床”却不属于“数控机床”呢?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协调制度》层面的分类体系(由WCO制定,各国签字生效,是目前我国《进出口税则》6位子目以上结构的母本)及行业技术分类标准,均不认为“PLC控制”不属于“数控”的范畴。
至于为何“PLC”在本国列目中被归纳在“数控装置”(8537.10)的范围内,这实属本国税号列目的法律设置问题,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而读者只需记住——“程控机床”不应被视为“数控机床”即可。
文:海关总署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臧华
制图:卫昊
编辑、发布: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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