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食用油”,如果仅看该商品名,可以获悉该商品是既有调味作用,又有“食用油”特征的商品。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商品要是预归类申请,应归入哪个税号为妥?最近,有客户咨询我司,关于这类商品的海关预归类申请问题:
品名:风味复合调味食用油
成分:78%植物油(油菜籽、向日葵、棕榈、酪脂核、亚麻籽),蔬菜(洋葱、大蒜),盐,香料(胡椒、葛缕子、红辣椒粉、小茴香),药草(百里香、牛至、迷迭香),天然香料,浓缩辣椒粉,抗坏血酸
海关预归类申请争议存在以下两个不同的意见:
1、按照可食用植物混合油归入品目1517。依据:按照该商品的基本成分为78%的植物油,依据海关预归类申请总规则三(二),本商品应按照可食用植物油归入1517;
2、应按照调味品归入品目2103。依据:本商品用于调味用,可作为佐食调料用。
笔者从网上找了关于“调味食用油”的相关图片(图一、图二):
以上两种调味食用油,都含有植物油以及其他香味物质,那是否是归入同一个品目呢?
海关预归类申请分析:
我们首先来看品目1517的品目条文:
“15.17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品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10—人造黄油,但不包括液态的
90—其他
本品目包括本章的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人造黄油及其他食用油脂或制品,但品目15.16所列的除外。”
从上段描述看,本品目包括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物或制品(preparations),既然包含制成品,商品中除含有各种动、植物油成分外,还包括其他一些非起到主要作用的成分存在,我们从历年的归类决定中可以查到相关商品还是归入品目1517的。
“W2010-004含低芥子酸菜籽油的制品
商品描述:该商品添加了干的红辣椒(两个)和黑胡椒粒(约占体积的10%),装于约250毫升的玻璃瓶中。
海关预归类申请依据: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归入1517.90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哪些“调味油”可以归入品目2103。同样,我们先来看品目2103的品目条文与列目结构:
“21.03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10—酱油
20—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调味汁
30—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90—其他
一、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
本品目所包括的制品,通常具有调味香料重的特点。它们用不同的配料(例如,蛋、蔬菜、肉、水果、细粉、淀粉、油、醋、糖、调味香料、芥末、香料等)制成,用于某些菜肴(肉、鱼、沙拉等)的调味。调味汁一般为液状,而调味制品一般为粉状,将其制成调味汁时只需加入乳、水等即可。”
一般构成品目2103的调味汁,一般成分中会有水或者乳,呈液态,不会像品目1517食用油为粘稠状。其次,归入该品目的商品,通常具有调味香料重的特点,是以09章的香料为主要成分的商品,同时可以配有其他的一些调味料或者菜肴作为调料用。
品目2103项下描述中,还提到:
“现将本品目所包括的产品列举如下:蛋黄酱、沙拉油、荷兰式调味汁、波伦亚调味汁(由肉粒、番茄泥、调味香料等组成)、酱油、蘑菇酱油、辣酱油(通常用稠酱油作基料,注入加了香料的醋,然后加盐、糖、焦糖及芥末制成)……”
这里提到的“沙拉油”为什么可以归在品目2103呢?笔者还尝试着去寻找该种商品的成分及制造工艺,其实并不需要这么复杂,归根结底是因为这里的品目注释翻译的有点出入,其实,原文对其描述是“saladdressing”沙拉酱,就是我们经常食用的例如“丘比特沙拉酱”这种调味酱,比如下图所示:
经过以上对两个品目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对于调味品的归类,需要知道其成分含量以及商品的性状,在确定商品归类前,需要企业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图片,确定是按照食用油归类还是按照其他调味品进行归类。说回我们文章开头的调味食用油,该商品由于成分含量多,且除78%植物油外,还添加有香料、药草等香料物质,其产品特征已经超出了第15章的范畴,符合品目2103“混合调味品”,综上,本商品应按照品目2103做海关预归类申请,依据归类总规则六,归入税号2103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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