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关稽查条例之“主动披露”-康索特关务咨询
先来看看“主动披露”的定义吧: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新版海关稽查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自律,解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即使发现自身过错也不愿或不敢主动向海关报告的问题,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企业守法便利的双赢。
时间节点要清楚
海关向企业送达《稽查通知书》前,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主动、如实地向海关书面报明的,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
范围需清晰
此外,海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发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主动、如实地向海关书面报明的,海关也认定为主动披露。
单证要提交
企业提交主动披露书面报告时,需一并提交能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企业需对主动披露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主动披露的处理
对企业主动告知其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并经海关确认属于主动披露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情形一:涉及行政处罚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情形二:对于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企业,海关确认违反规定应征收滞纳金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不过,特别注意的是:稽查作业开展后,企业针对稽查已发现并基本查明的事实提交报告的;或企业未如实、完整向海关反映存在问题的,均不属于主动披露。
供稿:广州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稽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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