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原产地证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办理原产地证需要哪些材料?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国检务(1989)443号);
(五)各自由贸易区协定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
申请条件: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办理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进出口权批准文书原件(外经贸备案登记申请表)
公章、签证章,其中签证章为中、英文对照,无法人名称(单位全称,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英文名称应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为准),规格为6cm*1.5cm。
一般原产地证介绍
一般原产地证是各国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方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实施征税,进行贸易统计,实施数量限制等管理的重要证明文件。
普惠制(G.S.P)介绍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进口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和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给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一般原产地证(CO)是证明货物原产地为“中国籍”的一种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是经中国政府授权签发一般原产地证(CO)的唯一官方机构。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三来一补”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商检机构申请一般原产地证(CO)。
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是普惠制的三项原则。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产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国民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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