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宠”入境那点事儿
异宠进出口|什么是“异宠”?
异宠进出口|“异宠”,又名另类宠物,区别于猫、狗、鸟、鱼等通常宠物,主要是一些外形奇特,并不多见的怪异动植物。这其中以爬行动物、节肢动物、昆虫、两栖动物和啮齿类小动物为主,偶尔也会出现一些小型的灵长类、哺乳类动物。
法律小贴士
TIPS
《生物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规定,对进口各类活体动物需实施入境法检申报,凭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明及检疫证明通关。此外,进出口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还需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包括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文章转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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