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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商品归类预裁定之要点篇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6-01 14:20:00    点击数:-   【

康索特关务咨询获悉:2月1日开始,我国海关不再受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商品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为此,2月2日,上海海关面对AEO高级认证企业,举办了海关政策宣讲会,旨在帮助企业用好用足预裁定制度。跟着康索特关务咨询的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与会领导有上海关税处处长黄晓芸,上海海关企管处领导、关税处分管原产地的专家以及归类分中心、上海海关价格信息处的两名专家。主要内容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包括预归类分中心专家解读商品归类预裁定的申报注意要点、价格信息处专家解读商品价格预裁定以及关税处专家解读商品原产地预裁定事项。笔者有幸亲临现场,梳理了其中重要事项,与各位读者共同风险。此次宣讲会秉承着以往的内容充实,切实有效的特点,因此宣讲内容将分为三期逐一为大家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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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处首先在预裁定宣讲会中做了发言,强调了:

1预裁定制度是与国际海关接轨的,迎合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整合和调整原先三预制度以及相关零散公告而出台的一项制度;同时预裁定也是履行我国贸易便利与安全的措施,帮助我们国内企业走出去,拓展企业活力;

2预裁定制度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为企业提供操作指引,实施预裁定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有效评估进出口贸易成本,提高贸易可预见性;

3预裁定制度突破了原先三预制度只能在某一个海关有效的情形,实现了全国各关如一关的通关模式,针对预裁定,海关也已经成功开发了网上操作平台,这也是与即将推出的属地纳税管理相配套;4说明了预裁定并不是货物进出口通关的必要手续,申请预裁定商品所提供的资料务必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并承担法律责任;

5通过预裁定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希望企业可以提高纳税遵从意识,即转变为企业自主的要守法,要缴税,变被动为主动的纳税意识。黄处也同时表示了今后海关也是希望和企业之间建立更和谐的关企关系,在实践中收集问题并予以解决。

商品预归类与商品归类预裁定之间的相同和异同点:



商品预归类

商品归类预裁定

出证机构

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

申请时间要求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进行预归类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海关出证时间

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法律效力

企业所在地的直属关区内适用

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有效期

未明确

3年


三项预裁定的申请人必须满足“第四条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海关总署第236号令)

注意事项:如果是作为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提出三项预裁定,只能让其经营单位作为代理公司向海关提出申请。

在总署令【2017】236号第三条中,明确了对于进出口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事项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注意事项:商品归类预裁定事项的办理有效帮助企业确定进出口商品8位税则号列,这与我们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上的十位HS是有区别的,10位编码数据也可以叫报关单数据或细化数据。

在总署令【2017】236号第五条中,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其文字内容必须是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并需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提交的资料必须是中文版本的,并且其内容必须是详实的,海关按照企业提供的商品资料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是可以做出明确的预裁定决定的。需要强调的是,进出口企业往往不能恰当的评估自身准备资料是否详尽,是否是海关需要的文件/内容,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的规定,“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这个要求是相当高的,如在5日内不能补足的,海关针对该项预裁定事宜将不再受理。

康索特关务咨询友情提醒:进出口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尚未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前对资料进行审核和把关;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办理预裁定申请事宜,确保与官方机构沟通顺畅,保证申请事项如期完成。

在总署令【2017】236号第九条中明确“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因此,在向海关提交预裁定申请前,需要对海关已公布的一些规章、公告进行了解,避免提交资料后又被海关驳回,浪费企业、海关宝贵的时间。

友情提醒:关于商品归类的海关规章、公告主要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对于需要提交海关申请预裁定的,需要先确定是否在相关规定中已经明确商品归类,可以发挥报关协会的作用,比如第三方社会化预归类企业帮助整理资料给出初步意见,如经排查涉及到法律法规未涉及事项的,可以再向海关申请预裁定事宜,提高进出口企业关于申请预裁定的成功率。

在总署令【2007】158号第九条中明确:“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决定书编号”。

注意事项:公告中所谓的“情形相同的货物”,指的是同一商品,不是类似商品,即报验状态和货物属性完全相同的同一商品,申请人才能适用海关出具的《预裁定决定书》。

法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总署令【2017】236号)

2、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总署公告【2018】01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总署令【2007】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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