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一个商品“荧光粉”,来看下商品归类信息,如下:
外观:粉末状
成分:磷酸镧、磷酸铈、磷酸铽的混合物
用途:用于制造三基色荧光灯,在253.7nm的汞谱线激发下能发出绿色荧光
包装:内双层塑料袋,外塑料桶装,25kg/袋
稀土元素的重量百分比,以[A]表示:[镧]:35.81%,[铈]:14.64%,[铽]:10.25%
该商品是3个无机磷酸盐的混合物,作为荧光粉,其成分中的镧、铈、铽均是品目2846的稀土金属,故该商品的成分是3个稀土金属的磷酸盐混合物,而第28章一般是指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且第28章章注三写有“除第六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海关商品归类不包括:……(四)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剂的无机产品……”,品目3206的列目如下,包含了“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而“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在3206品目注释中是指在可见或不可见射线(太阳光线、紫外线、阴极射线、X射线等)的作用下能产生发光效应(荧光或磷光)的产品。所以,该商品的成分和用途完全符合品目3206的描述,那最终是否真的归入海关商品归类3206呢?
上述海关商品归类思路,第一感觉貌似是对的,有理有据,并未发现问题,那我们也不必急着下结论,先看一下3206的品目注释有没有排他,3206品目注释中写道“本品目不包括品目28.43至28.46及28.52所述的货品(例如,氧化钇与氧化铕的混合物),不论其包装形式或用途如何”,而该商品是3个稀土金属的磷酸盐混合物,只需去看一下品目2846的描述,2846的海关商品归类条文是“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看不出来该商品是否符合,那么看一下品目注释(如下),2846品目注释中写有“本品目也包括通过化学处理这些元素的混合物而直接衍生的化合物,即本品目包括这些元素的氧化物或氢氧化物的混合物,或含有相同阴离子的盐的混合物(例如,稀土金属氯化物)”,该商品是磷酸镧、磷酸铈、磷酸铽的混合物,具有相同的阴离子,故属于品目2846的范畴。并且根据第六类类注一“(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故该商品最终建议归入海关商品归类2846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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