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标题,有人可能对此会有疑问,磺胺类药品不是在海关预归类税目30049010有列名嘛,列名商品有什么好讨论的呢,那么,小编想问一下,磺胺类药品是指哪类产品呢?
一开始,小编认为磺胺类药品是指其有效成分的结构是属于磺(酰)胺,即药品有效成分的结构上只要含有磺(酰)胺基团,即可认为属于磺胺类药品。至于磺(酰)胺类化合物的定义,可参考品目注释2935关于“磺(酰)胺的通式为(R1SO2NR2R3),式中R1是一个复杂多样的有机基,其中有一个碳原子直接连接SO2基团,R2和 R3为氢原子、其他原子或者为复杂多样的无机或有机基团(包括双键或环)”的描述。
但是,咨询了制药行业上的朋友后,发现磺胺类药物并不是先前以为的那样,在行业上所说的磺胺类药物都是以对位氨基苯磺酰胺(简称磺胺)为基本结构的衍生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抗菌药。磺酰胺基上的氢,可被不同杂环取代,形成不同种类的磺胺药,它们与母体磺胺相比,具有效价高、毒性小、抗菌谱广、口服易吸收等优点。对位上的游离氨基是抗菌活性部分,若被取代,则失去抗菌作用。
同时,查找相关书籍后,发现磺胺类药物确实是一类具有对氨基苯磺酰胺结构的合成抗菌药物(对氨基苯磺酰胺结构是必要的结构,如下图)。
然而,有一个海关预归类决定(Z2008-124),如下:
海关预归类描述:
该商品性状为白色或类白色的均匀混悬液,每支5毫升:50毫克,主要成分为布林佐胺,化学名为:R)-(+)-4-2胺基-2-(3-甲氧丙基)-3,4-二氢-2H-噻吩并[3,2-e]-1,2-噻嗪-6-氢磺酰基-1,1-二氧化物,分子式:C12H21N3O5S3,分子量:383.5,其他成分有苯扎氯胺、甘露醇糖、卡波美974P、四丁酚醛、依地二钠、氯化钠、盐酸/氢氧化钠(调节pH值)和纯水。适用于下列情况降低升高眼压:高眼压症、开角型青光眼、可以作为对β阻滞剂无效、或者有使用禁忌症的患者单独的治疗药物、或者作为β阻滞剂的协同治疗药物。
海关预归类分析:
该商品所含的布林佐胺是一种磺胺类碳酸酐酶抑制剂,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派立明滴眼液”应归入税则号列3004.9010。
以上,归类决定中的产品成分并不是一个具有对氨基苯磺酰胺结构的抗菌药物,但是其海关预归类是归入了税目30049010“含有磺胺类”中。
并且,今年10月新增的税目3004901020“抗(防)癌药品制剂(不含癌症辅助治疗药品)包括抗癌药品清单第二批相关商品,包括零售包装”和3004901030“罕见病药品制剂包括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相关商品,包括零售包装”,其清单中所包含的成分均不属于具有对氨基苯磺酰胺结构的抗菌药物。
综上,对于税则子目30049010“含有磺胺类”,你是如何理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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