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贸易协定下报关单填制指引-康索特关务咨询
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要求,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分为两种模式:
1、ECFA模式
适用于仅凭原产地证书申报的。
2、中国-瑞士FTA模式
适用于凭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申报的。
ECFA模式报关单填制规范
适用范围
01 亚太贸易协定
02 中国-东盟FTA
03 香港CEPA
04 澳门CEPA
06 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07 中国-巴基斯坦FTA
08 中国-智利FTA
11 中国-新加坡FTA
12 中国-秘鲁FTA
14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5 中国-哥斯达黎加FTA
19 中国-韩国FTA
申报规范
随附单证栏:
随附单证代码:Y
随附单证编号:<优惠协定代码>原产地证编号
样例:<14>EB123456789
单证对应关系表:
报关单商品项号 | 对应原产地证书项号 |
1 | 3 |
3 | 1 |
4 | 4 |
5 | 5 |
中国-瑞士FTA模式报关单填制规范
适用范围
10 中国-新西兰FTA
13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6 中国-冰岛FTA
17 中国-瑞士FTA
18 中国-澳大利亚FTA
*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包含数字或英文字母,英文字母应当区分大小写。
单证对应关系表:
报关单商品项号 | 对应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项号 |
1 | 3 |
3 | 1 |
4 | 4 |
5 | 5 |
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
不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其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预录入操作(以ECFA为例)
1.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客户端”录入界面。
2. 当表体商品项的原产地或目的地填制“台澎金马关税区(143)”时,系统弹出提示“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含有ECFA项下商品,应在‘随附单证栏’填写原产地证书信息”,点击确定继续。目前正在调整电子口岸端报关单预录入时,有填制Y及协定代码时的提示,具体情况见报关单预录入界面。
3. 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录入“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录入“<14>”+原产地证书编号,敲击键盘回车,弹出“单证对应关系表”。
4. “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录入报关单表体商品项中的商品序号和对应原产地证书的项目编号,点击确定保存。在录入过程中,如需删除录入错误的对应关系,对已录入条目点击鼠标右键,可进行删除。当所有对应关系录入完毕后,点击弹出窗口的“×”或“确定”按钮退出。
5. 报关单商品序号和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目编号必须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若报关单商品序号和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目编号没有一一对应,系统将给出报错提示。
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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