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申办优惠原产地证书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列入关税减让产品清单;二、符合有关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不受任何商业条款的约束)
关税减让产品清单
申请办理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出口货物必须列入进口国的关税减让清单。关税减让清单由各国在相关贸易协定框架下制定,列入清单的产品可以一次性减让,也可以分阶段执行减让。
中国自贸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提供了各自贸协定成员的关税查询。如果根据HS编码查询到的结果只有普通税率而没有协定税率表示该产品没有列入关税减让的范围。
符合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判断产品原产国家(地区)的准则,是签发各种原产地证的依据。原产地规则中的判定要求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运规则。
1.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规则将产品分为两大类:
一是完全获得产品;二是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
直运规则
直运规则是指出口货物必须从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以经过受惠国以外的第三国领土,但货物必须处于该过境国或地区海关的监督,未投入市场销售或交付使用,且不能在过境地进行任何再加工。直接运输证明一般包括出口受惠国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以及过境国海关当局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我国出口的货物,很多是经过香港转运至世界各地,所以就涉及了直运规则的问题。
目前,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签订的协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签发的原产地证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1.“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3.特殊情况下,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书”。
再加工包括:拆箱、分类(分级)、重新搭配、检验、换包装、再包装及替换产品。
友情提示:出口印尼的货物如果经过香港转运一定不要忘记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即使是签发了直运提单但经停香港也最好把已签发的东盟证书到香港中检公司加签一下确保入境时不被质疑。
文章来源:上海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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