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归类编码,如果同海关发生商品归类争议,可以选择适合自身的解决渠道化解商品归类争议,我们称之为商品归类争议处理。纳税义务人应依法如实对其申报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同时对申报的商品归类编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某公司不服B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B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商品归类争议处理。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了解到:某公司出口的钢铁制品在行业内俗称“镍铁”、“镍生铁”、“镍烙铁”,是通过进口的红土镍矿,运用创新技术冶炼而成,其含镍量不超过8%,其出口价格的构成是按照伦敦金属期货市场的每1%镍铁价格计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税目7202的铁合金中包括镍铁这一品名,镍含量必须超过10%才能按照镍铁归类,某公司出口的含镍量不超过8%的钢铁制品,应归入税目7201项下的合金生铁。某公司在被A海关纠正商品归类争议后,对此商品归类不服,曾希望通过钢铁协会与海关协商,改变其产品的商品归类,未果。事后,某公司仍坚持自己的观点,于是便发生其后故意向B海关申报错误的商品名称与商品归类编码的情事。B海关考虑到某公司故意错误申报品名与编码,更多表现出采取了不正确不合适的方式表达对海关商品归类争议处理的不满,而非出于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且向海关提供了正确的发票等相关材料,因此将其故意错误申报行为定性为申报不实而非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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