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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想恢复一般信用企业需要向海关申报吗?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3-24 09:38: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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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想恢复一般信用企业需要向海关申报吗?-康索特关务咨询

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现在想恢复一般信用企业,需要向海关申报吗?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在商务部不签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了,现我司拟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应向海关提交哪些材料?种种问题一直困扰着进出口企业,今天康索特关务咨询就来具体了解一下。(康索特关务咨询)

Q:我司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现在想恢复一般信用企业,需要向海关申报吗?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第十五条规定: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你司不用向海关主动申请调整。

Q: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在商务部不签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了,现我司拟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应向海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复: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①、②、④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以及下列任一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②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你司可参考上述文件详细了解。

Q:我司法人和注册地址有变更,想了解一下关于企业注册信息变更的方式?

答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法人和注册地址变更属“关键信息”变更,企业关键信息变更的办理方式:自行或者委托预录入机构通过“关企合作平台”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待系统提示可以到注册地海关现场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后,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Q:我司准备向海关申请汇总征税,想了解一下为企业提供总担保的银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复: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33号)规定:为汇总征税企业提供总担保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②无滞压或延迟海关税款入库惰事;③承诺对企业担保期限内申报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汇总缴纳的保付责任;④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你司提供汇总征税总担保的银行需要符合以上条件。

Q:我司因为货物的特殊性,在进口运输途中,必须使用国内生产的包装材料,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影响原产新加坡的确定?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八条规定: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因此你司的货物在运输期间使用国内生产的包装材料不影响货物原产新加坡的确定。

Q:我司一票货物涉反倾销税,想了解一下反倾销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答复:根据《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反倾销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

Q:我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申报进口的报关单,由于申报内容发现错误,要申请删单重报,如何操作?

答复:根据《关于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规定:电子支付的报关单撤销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①税(费)单未打印的,可以撤销报关单,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预扣撤销指令。②税(费)单已打印的,原则上不能撤销报关单。确需撤销报关单的,直属海关应在税(费)单核注后次日,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对电子支付的税(费)信息进行异常数据处理,再进行报关单撤销操作。

Q:我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但这批货物对应了多个提单,请问报关单里的提运单号栏怎么填?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中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一条规定: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我司有一艘船舶将驶离出境,请问如何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境运输工具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境外的2小时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驶离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对临时出境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在其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因客观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公路车辆负责人可以在车辆出境前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海关。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我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货物,在申报期限内因有特殊情况需向海关提供担保,请问海关还需要征收滞报金吗?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②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③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④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⑤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我司有一批进口货物入境后,因台风致货物短损,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请问我司能向海关申请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吗,如果可以修改请问我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0号令)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以上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我司准备将一批货物发往国外做出境加工业务,但是其中有个料件是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境的商品,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吗?

答复:根据《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

Q: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准备和另一综保区内企业做保税货物流转业务,请问这种业务怎样集中申报?

答复: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九条规定: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每批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6〕20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22号)的有关规定,在各自主管海关办结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请参考上述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Q:我司是做进料加工的,由于工艺要求需进口一部分消耗性物料,请问海关对消耗性物料有没有具体定义?

答复:根据《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规定: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且为加工出口成品所必需,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但又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物化是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商品基本特性的转化过程。你司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看上述公告了解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的管理规定。

Q:我司准备承接外商合同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请问需要到哪个部门做审批手续?没有具体定义?

答复:根据《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联合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请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后再至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来源: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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