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第三十四条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费用,是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软件,是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
专有技术,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是指由特定产业或者产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者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
介质,是指磁带、磁盘、光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
第十五条 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时,进口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合同、发票、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但是可以免领《批准单》等批准文件。
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0号(关于调整统计商品品目9803商品名称与统计范围)
总署公告〔2011〕80号
为正确实施联合国货物贸易统计标准与服务贸易统计标准,现调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品目9803及项下本国子目的商品名称和统计范围,具体如下:
一、 自2012年起,品目98.03及项下本国子目仅用于申报专门针对特定用户的特定需求而开发的出口软件;非定制型的出口软件以及进口软件应按照载体归类并统计。
二、品目98.03的商品名称修改为“定制型计算机软件(仅用于出口,不包括与产品固化或集成为一体的软件)”;本国子目9803.0010的商品名称修改为“定制型系统软件(指构成计算机系统或其他数字计算装置运行环境、平台的操作系统软件,支持应用软件运行)”;本国子目9803.0020的商品名称修改为“定制型支撑软件(指在操作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之间,提供应用软件设计,系统测试运行等辅助功能的软件)”;本国子目9803.0030的商品名称修改为“定制型应用软件”;本国子目9803.0090的商品名称修改为“其他定制型软件”。
三、自2012年起,品目98.03不再列入我国对外货物贸易统计范围,海关对其实施单项统计。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02
进口软件
无介质的软件属于技术进出口,实体进出口则直接报关,技术进出口没有“进出关境”的实体行为,不需要报关,但是为了统计和收付汇需要则需办理合同备案。
即为下述情况:
通过“网上传输方式”完成
无需向海关申报,对需要支付的软件费用可以通过服务贸易的非贸付汇。
电子交付(没有光盘和介质从国外进入国内)的软件是否需要走进出口手续?
通过“海关通关方式”完成
按照载体申报如下:
注:如光盘(或磁盘)与印有用户密码的纸质说明书配套使用,可一并归入光盘(或磁盘),否则应按各自的载体分别归类申报。
• U盘作为载体
注:对软件与进口设备一同进口,在合同中分别报价的情况需要分开申报。
出口软件
按照有关规定,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软件出口企业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登记后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通过“网上传输方式”完成
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通过“海关通关方式”完成
对有载体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及其他报关单证,海关予以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03
问:什么是软件?
答:软件是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根据软件存储的载体与传输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海关通关方式”软件与“网上传输方式”软件进出口,软件进出口企业在软件进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进出口方式。
问:采用“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进口应如何归类?
答:软件进口时应按照其载体所归商品编号归类,即软件光盘按光盘归类;软件磁盘按磁盘归类;印有用户密码的纸质说明书按纸张归类。
当上述物品同时进口时,如光盘(或磁盘)与印有用户密码的纸质说明书配套使用,可一并按光盘(或磁盘),否则应按各自的载体分别归类。
问:通过网络传输进口的软件,没有光盘等载体,应如何报关?关税和增值税为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即海关对实际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进行征税。通过网络直接下载安装的软件,无实际有形货物进口,海关不对网络直接下载及货款支付行为进行征税。
问:软件出口有何管理规定?
答:根据《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规定,软件出口分为“海关通关方式”与“网上传输方式”(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商务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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