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一款隐形眼镜药水,称不含防腐剂,对眼睛无危害,其海关预归类描述如下:
成分:0.9%的氯化钠水溶液
用途:用于清洁隐形眼镜片,也可用来清洁儿童和成人的鼻、眼
包装:10ml/塑料瓶,12瓶/盒
针对上述商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该商品是氯化钠的水溶液,而氯化钠为无机化合物,符合第28章章注一关于“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一)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二)上述(一)款产品的水溶液;……”的描述,故建议海关预归类入第28章。
观点二:认为该商品符合品目2501的条文描述“盐(包括精制盐及变性盐)及纯氯化钠,不论是否为水溶液,也不论是否添加抗结块剂或松散剂;海水”,建议海关预归类入品目2501项下。
观点三:认为该商品的用途符合3307品目注释关于“五、其他产品,例如:……(四)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药水。它们在配戴过程中用以清洁、消毒或浸泡隐形眼镜片或假眼,或改善配戴的舒适感”的描述,故建议海关预归类入品目3307项下。
以上三个观点,个人比较赞同观点三,分析如下:
首先,纯氯化钠水溶液在品目2501里有具体列名,且第28章章注三写有“除第六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不包括:(一)氯化钠或氧化镁(不论是否纯净)及第五类的其他产品”,故该商品不归入第28章,排除观点一。
其次,该商品的成分符合品目2501,用途符合品目3307,两者皆可,就看哪个优先。翻阅品目注释后,发现在第25章章注二中有排他“本章不包括:……(四)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三章)”,而第33章中并无排掉2501的商品,同时,第六类类注二注明了“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海关预归类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该商品符合第六类类注二的描述,故优先海关预归类入品目3307项下。
海关预归类税号具有时效性,请以实际预归类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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