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操作指引-康索特关务咨询
2014年7月1日,中国-冰岛自贸协定正式实施,新协定相对于以往优惠协定在进出口通关、单证提交验核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变化。为便于进出口企业快速掌握文件要点,准确申报,提高通关时效,康索特关务咨询对新近下发的相关署令及公告要点进行了梳理,供进出口企业参考。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物进出口优惠需满足条件
1.进口商品应原产于冰岛关境,商品清单详见总署2014年50号公告附件,清单内商品进口可享协定优惠税率,清单外商品仍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2.进口企业应督促冰岛出口商提供原产地证书或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两者具备同等效力。原产地证书目前由冰岛海关签发;原产地声明由经冰岛海关核准的冰岛生产商出具。
二、货物进出口通关要求
1.进口时提供冰岛原产地证书或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2.原产地声明应为英文且内容必须2014年222号署令附件一致。原产地声明可以单独打印。
3.报关单与原产地声明应一一对应。
4.自冰岛进口的货物,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均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署令222号附件),申明补齐单证或申请不享受协定优惠等承诺,相关货物可征保或征税放行。
5.中冰协定无在途货物可享优惠规定。享受协定优惠的货物其进出口启运日期及相关证明签发日期均应在7月1日之后。
转自:青岛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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