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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解读之非完全生产或获得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8-24 09:12:00    点击数:-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解读之非完全生产或获得

大家去检验检疫机构或贸促会等有权办理过原产地证书的地方申办产地证时应该很清楚,通常办证人员需要大家提供产品的国产(或者非国产)成分或者含量,如果提供不出,则不能办理原产地证书。(康索特-原产地证申领

原产地证办理流程,上海原产地证,商品归类,海关编码归类

产品的国产(或者非国产)成分或者含量指的是什么呢?这里需要引入原产地判定标准,即非完全生产或获得标准。在使用该标准判定货物是否属于一个国家原产时,要判断该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经过最后的实质性加工,其最主要的依据是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有时称“增值百分比”)或者“税则归类改变”情况。
根据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关于非完全生产或获得标准的规定可知,其判断货物是否为东盟的原产存在两种计算方式,满足其一即可:
第一: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的总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60%,并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东盟成员国境内完成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境内。其计算公式为:
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材料价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格 ×100% <60%
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FOB)
第二: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于任一东盟成员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不低于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40%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境内。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
100%-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材料=至少40%
上述提到的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材料价格,是指非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不明原产地材料价格是指在生产或者加工货物的该成员国境内最早可以确定的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所支付的价格。
文章部分来源于海关总署令第19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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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顾问:周贤文
201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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