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采用的HS(《协调制度》)分类目录,把商品分成21类、97章,章下再分品目和子目。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我国《税则》税目总数达到8547个(2017年版《税则》),即便如此,对应纷纭庞杂的进出口商品而言,这个数字仍小的不足为道。因此绝大部分进出口商品都没有具体列名,也就是说没法在这8547个子目中找到,这就给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因归类准确率不足90%,找出减少进出口企业商品预归类错误的方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在进出口业务中,这四种商品预归类错误比较多
一、同名不同物”商品导致的商品预归类错误
“同名不同物”指的是有些商品虽然有着相同的名称,却因其加工方法不同、存在状态不同或制造材质不同而不完全相同,根据《协调制度》商品预归类规则应分别归入不同的税号。其中,有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名称都叫“水杯”的,不同材质制得的特征比较明显,不容易出错。但也有一些同名商品必须要经过深入了解,才能认清其本质。
二、忽视商品与《协调制度》之间的差异导致的商品预归类错误
因为《协调制度》的国际性,不可能与各个国家的分类标准完全一致,这样,习惯了国内分类标准的商品预归类人员,往往会忽视二者之间的差异,导致商品预归类错误。
三、《协调制度》内容不断修订导致的商品预归类错误
《协调制度》充分考虑到商品的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协调制度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就规定每4一6年会进行一次大修订,从1988年至今己经修改过6次,最近一次修订形成了2017年版本,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不断修订的版本给商品预归类工作带来难度,尤其是熟悉老版本的商品预归类人员容易出错。
四、企业为逃税故意为之导致商品预归类错误
利用商品预归类合理避税是归类人员在商品预归类工作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合理避税的重点一定是落在“合理”二字上,比如,某机器整机出口税率较高,而如果将该机器拆成几个零件分别出口,则能享受较低的税率。此时,出口企业可与进口商协商将机器以零件的方式出口,再在境外安排组装,这样由高税率变为低税率可以称之为“合理避税”。
总之,对于拿不准的归类商品,防止申报时因为归类不正确,导致的退单、补税、更严重的构成走私行为,进出口企业可以到直属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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